天津市胸科医院
返回首页 > 加入收藏 > English
医院概况
新闻中心
就医指南
科室介绍
专家团队
医疗特色
科研教学
患者服务
医院简介 | 党群工作 | 人力资源 | 护理园地 | 医院文化 | 历史回顾 | 基金会 | 意见建议 | 地理位置
   您当前的位置 : 天津市胸科医院 >> 医院概况 >> 胸科院报
 第二期 第三版
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
“三甲”过后回头看 今非昔比检验科之——采血室检验科 张晓梅
我院开展纪念“5.12国际护士节”系列活动
工作中的《论语》智慧 摘自《医师报》
关爱病人,胜似亲人
胸科医院院报 2014年06月 第2期 < 上一期 | 下一期 > 返回目录
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
 发布时间:2015-05-20
   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,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。
   新修订的《保密法》共六章五十三条,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、保密制度、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做了详尽的解释说明,其中请认真着重学习以下条款。
  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。一切国家机关、武装力量、政党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。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,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。
   第七条 机关、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,健全保密管理制度,完善保密防护措施,开展保密宣传教育,加强保密检查。
  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,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、经济、国防、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,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:
   (一)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;
   (二)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;
   (三)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;
   (四)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;
   (五)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;
   (六)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;
   (七)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。
  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,属于国家秘密。
  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、机密、秘密三级。
  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,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。
   第三十条 机关、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,或者任用、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,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,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。
   第三十二条 机关、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、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,将集中制作、存放、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,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、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、设备。
  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(以下简称涉密人员),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、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,实行分类管理。
  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,掌握保密知识技能,签订保密承诺书,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,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。
   第四十九条 机关、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,由有关机关、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;不适用处分的人员,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。
   机关、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,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,造成严重后果的,由有关机关、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。
Copyright © 2012 tianjin Chest Hospital. All right reservced.
天津市胸科医院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:北方网
津ICP备12006400号-1